竞业限制本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但是由于设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人经常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竞合”而困惑。 [详细]
北京环亚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牛银龙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一案 [详细]
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 北京劳动律师 北京劳动官司律师 北京劳动维权律师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详细]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多少并无明确限制,只是在第23条第2款作出两个限制,其一、只能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其二、应当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 [详细]
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 [详细]
保密及竞业限制法律适用操作指引 [详细]
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算什么 如果一个企业经过长期的交易和努力、投入,从广大的不确定的客户群中,或总结,或选择,或培育了一些特定的客户 包括有特殊需要、特殊的交易方式和习惯,或特定的交易内容的客户 ,并形成了较明确的可交易性。则这样的客户名单就不是能较易获知的了。因为这从公开的渠道是无法获知的,不经过一定的努力或交易实践也是不知晓的。这样的客户名单不仅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而且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特点。 [详细]
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详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详细]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