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 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 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 的劳动争议案件 [详细]
关于提供诉讼(仲裁)指导服务的通知 [详细]
为了规范、统一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针对我市在案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经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处室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工作中认真执行。 [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详细]
北京市社保、劳动争议投诉电话号码 [详细]
劳动争议案件如何进行举证 [详细]
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可否依据证人证言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详细]
劳动者提起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详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不签订,将面临惩罚性赔偿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详细]
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因为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因此,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