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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来源: 劳动法规     作者:本站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05月13日 03:19     点击:69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劳动合同的协商约定条款。
  (2)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可以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时,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二是对劳动者跳槽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产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及给予的补偿进行约定;三是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
  (4)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可以约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后,在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者到其他单位从事与商业秘密相同或相类似的工作,当然用人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和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都是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义务,用人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必然导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合同中的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7)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相关知识产权的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并非单位所有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