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哪些情况下不需要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案例背景:
小王从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后由于工作需要,该公司安排小王去外省参加某专业技术课程的培训,公司支付了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直接费用,并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但小王发现公司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气愤之下,小王提出解除合同。公司虽然同意小王走人,但认为小王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要求小王支付因培训产生的直接费用。此种情况下,小王应当不应当支付培训费?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服务期的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而服务期期限的长短可以等于或者多余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关系实际期限以服务期限为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包括的情形主要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因此,小王的情形符合该条规定的第三项,故小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服务期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