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违反服务期约定 应支付违约金
杨先生曾就职于天津市某机械产品有限公司,就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书》,随后由单位出资委派赴日培训。回国后,杨先生在合同没到期时就单方面向单位提出了辞职,企业要求杨先生承担由公司负担的全部培训费用。杨先生认为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书》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企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订立协议并合法有效。杨先生在服务期内辞职,违反了双方有关服务期的约定,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近两年,劳资双方因违反服务约定而造成的劳动纠纷日渐增多。服务期约定应当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受益权,同时也不能限制人才流动。
案例二
劳动者主动辞职 拿不到补偿金
吴女士10年前进入天津市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日前由于种种原因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吴女士认为,她也是因为单位一直没兑现升职加薪的口头承诺,所以才被迫辞职。
仲裁说法 经过仲裁部门调查,吴女士在合同期内提交了“辞职书”,并签署了“离职承诺书”及“员工离职交接单”。因此,依据“辞职书”认定,吴女士离开单位的原因是本人提出的辞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几种情形中,劳动者提出辞职不属于此条规定的情形。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用人单位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没有其他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就有点不公平了。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
要解除劳动关系 得办交接手续
刘某于2006年1月到天津市某国际贸易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去年,合同到期后,双方一直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今年年初,刘某提出辞职,也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近日,刘某打算从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手续,但单位以刘某当时没有来交接工作为由,扣押了各种证件。
仲裁说法 按照规定,劳动关系结束后,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相应附随义务,以协助对方工作。劳动者负有办理工作交接、返还用人单位财产物品资料的义务,使用人单位不至于因更换工作人员影响工作以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