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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劳动合同,有陷阱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李松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05月02日 11:06     点击:1189
这样的劳动合同,有陷阱

临近“五一”国际劳动节,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再次引发关注,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4000余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调研发现,劳动合同的签订已普遍引起重视,可是个别用人单位在制订劳动合同时,却频频设置“陷阱”,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普通劳动者,如何才能避免一些陷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法院专门为劳动者总结了几大典型的劳动合同陷阱。

空白合同可别签

据了解,现在的书面劳动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只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留白。可是,在这类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有些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却并没有认真填写完全,甚至在空白合同上就签字。这种情况下,双方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很容易在空白合同之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刘某就曾遇到这样的事。他曾在一家公司工作,后双方发生了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写明的工作开始时间和报酬为2008年3月、2500元,而刘某所提供的入职申请表和银行打卡记录证明了真实的入职时间为2006年5月、4000元,不过刘某自己却提供不了劳动合同的原件。刘某说,当初与公司签订的就是空白合同,内容都是公司后来填上去的,而合同原件他也没有拿到。

虽然法官最终依据刘某提交的相关证据采信了刘某的意见,可法官提醒说,在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如果内容不填写完全,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合同后附的续订书等核心内容非常容易被不诚信的用人单位倒签、补填,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首先自己要认真地行使劳动合同的签订权利,签字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要重视格式劳动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空白的填写内容,同时务必保留劳动合同原件。其间,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是空白合同,劳动者应该拒绝签字。

模糊不清的用语应警惕

同时,法官还提示说,书面合同中那些叙述不明确的所谓“概括性条款”也是劳动者应该引起重视的内容。比如合同约定“福利待遇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作内容达到甲方要求”等内容,都会使原本需要进行详细约定的重要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模糊的约定方式而被忽视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这些模糊不清、解释不明的约定会使法官也无法准确地认定事实、判断责任。

因此,法官强调,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的填充内容更是劳资双方需要特别重视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书面劳动合同需要通过劳资双方就内容的详细约定,才能起到规范用工、定分止争的作用。

先弄清劳务派遣形式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有很多用人单位将合同“陷阱”设在了较为专业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和竞业限制义务的制度上。

法官解释说,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岗位一般设置在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特征的岗位,可由于这项制度恰恰能满足用工单位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因此劳务派遣制度在实践中也往往遭到滥用,而在非正规的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往往难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竞业限制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限制并禁止其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竞业限制,意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可实践中,却有一些用人单位超范围适用竞业限制条款,甚至连司机也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法官建议,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首先搞清楚单位的用工形式,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竞业限制要求,则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认真思考、慎重承诺,不要因为一次签约而带上了二次就业时的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