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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来源: http://js.people.com.cn     作者:苏州中院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04月29日 11:22     点击:1309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单位加班的要求?用人单位如果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存在哪些用工风险?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前,苏州中院向社会公布了十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举案说法的形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用工风险的防范。
  
   典型案例1
  
  身体不适没加班,遭辞退获赔偿

  
   2008年5月,祝某进入扶梯工业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下班后,扶梯工业公司要求祝某继续加班,祝某认为身体不适就未加班,因而与主管言语冲突。事后,扶梯工业公司以祝某辱骂主管、有严重打人动机为由解除与祝某的劳动合同。祝某于2010年5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扶梯工业公司支付祝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扶梯工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扶梯工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当经劳动者同意。祝某已经说明身体不适不愿加班,扶梯工业公司继续要求其加班,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扶梯工业公司以祝某辱骂主管等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从事工作就是所谓的加班加点,这是出于满足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安排。但是为防止加班加点的滥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对加班加点有严格的限制,在不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需要经劳动者同意才能进行,且每月加班加点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每月加班加点时间超过36小时,即使劳动者自愿加班加点,劳动部门也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典型案例2
  
  没签劳动合同,企业付双倍工资

  
   2010年6月4日,杨某进入金属制品公司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4月19日杨某以“有事”为由提出于2011年5月4日离职,杨某实际工作至2011年5月4日。杨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金属制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杨某的申请。金属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金属制品公司主张其已多次通知并找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杨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故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杨某。法院认为,金属制品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由此判决金属制品公司应依法支付2010年6月4日至2011年5月4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防止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
  
  不论是初次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存续,劳动关系双方都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其他典型案例
  
  未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受伤单位担责案、未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案、“三期”女工的特别保护案、女子因工胸部烫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员工医疗期被开除案、公司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案 、冒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案。(陈斌 史玮 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