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网络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因为涉嫌泄露商业秘密被他的“东家”告上了法庭,网络公司在法庭上拿出了当初他们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振振有辞地宣称对方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记者了解到,如今中关村的一些软件研发单位和网络公司在与员工签订雇佣合同时,往往要签订一个《保密协议》,以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但是研发成果被员工带走和外泄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自去年以来,已有多名软件工程师遭遇泄密官司。
企业:保密是生存之本
对于保密的重要性,新加坡聪明网络私人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感触颇深。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公开审理了该公司状告肖某一案。据聪明网络公司诉称,肖某于2000年8月28日与该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后,成为该公司驻北京办事处软件工程师。在签订《雇佣合同》之时,双方还签订了《不披露协议》,约定肖某的保密义务不因《雇佣合同》的终止而解除。但是,肖某于2001年6月14日注册成立了北京深度遍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后离开了聪明网络公司。此后肖某却为深度遍历网络公司提供了聪明网络的技术服务手段和客户资料,致使其客户注册数额下降了40%以上。
不少企业界人士认为,每个企业都拥有比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招投标中的标底等商业信息,如果掌握这些信息的雇员跳槽到其他公司或“自立山头”,对原单位不啻于一枚重磅炸弹。所以一些高科技企业,甚至传统企业,已经越来越重视用《保密协议》来约束员工。
员工:择业是天赋自由
与企业老板的观点不同,员工们更注重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中关村一家著名IT企业工作的王先生是一百个不情愿地签订了《保密协议》,因为该协议中不但含有禁止泄露商业机密的条款,而且包括“竞业限制”,即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王先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据了解,中关村IT行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了。
王先生指出了“竞业限制”的不当之处,他认为,从事IT业几年以后,他未来发展的方向肯定与IT紧密相关,如果现公司不能给他广阔的发展空间,跳槽到别的IT公司理所当然,《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实际上是打着保护商业机密的幌子剥夺了员工择业的天赋自由。
法官:保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海淀法院不久前审判一起违约索赔案时首次认可了《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
思特奇公司原软件工程师冯先生负责电信计费及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1999年8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冯先生在离开思特奇公司一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2001年9月,冯先生辞职。2002年初,思特奇公司得知他已经到竞争对手亚信公司工作,遂索赔1万元,而冯先生则认为自己正常的跳槽行为并不涉嫌“泄密”。但是,海淀法院认可了《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冯先生违约。
此案引起了不少业内人士的关注,有人质疑《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过分保护企业利益,事实上“显失公平”。法律界普遍认为,随着北京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如何保护商业机密应当尽快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