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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被告上庭 要求赔付50倍年工资

来源: 中新浙江网     作者:admin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03月18日 01:43     点击:545

劳动者因违反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依合同须向用人单位赔付劳动者离职前一年工资的五十倍违约金高达114万元。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宣判了这起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案,适当调整了竞业限制违约金为45600元。

2004年4月,林某进入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工作,先后任外销员、外销经理。2007年12月19日,林某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规定进出口公司向林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为林某离开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含奖金、福利、劳保等)的50%。违反竞业限制,林某则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公司支付离开单位前一年工资50倍的违约金。

2010年3月30日,林某作为主要投资人另外成立了进出口公司,经营范围与上述进出口公司基本相同。5月14日,林某向某进出口公司提出辞职,并在当月20日办理交接手续。同时,某进出口公司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监控发现,2010年4月至5月期间,林某在与多名客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时,存在告知客户其将离开某进出口公司并成立自己的公司,要求客户与其本人保持联系并转移业务到其新公司等行为。

2010年10月15日,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林某违反竞业限制,向某进出口公司支付违约金22.8万元。林某与某进出口公司均不服劳动争议裁决,分别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鄞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林某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林某在某进出口公司处工作期间参与投资设立与其工作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及在离职前与公司多名客户联系等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某进出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林某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结合劳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竞业限制期限、林某的过错程度,某进出口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数额显著过高,予以调整。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诉讼请求,责令林某支付进出口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45600元。

某进出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而酌情予以调整,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进出口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