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颁布,使带薪年休假以法定权利的方式走到了每个劳动者身边。然而,这一“写在纸上的法定权利”在现实执行中的却是个问题。
众所周知,保障劳动者平等享有带薪年休假权,以法律方式明确赋予劳动者这一权利还远远不够,关键更在于制定相关罚则以约束用人单位的贪婪本性。“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应按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实只能算是一种相对平等的劳资交易;唯一可算罚则的,只是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却仍不改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除此之外,在整个实施办法中,我们找不到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约束条款;因此,劳动者所能期待的根本不是“我的假期我做主”,而是“尽管不能做主自己的假期,但至少也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即能够获得那额外的200%的补偿性工资。如果连这一点也做不到,那么所谓带薪年休假就简直近乎一句美丽的空话了。
遗憾的是,实施办法中的一条规定,恰恰起到了这样的效果,堪称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致命漏洞。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一种情况下劳动者即使不休年休假也将一无所得,这种情况就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有人指责这条规定不符合常识,因为压根不会有这样的傻子存在。
依我理解,立法者的意图显然要更深一层,甚至可说是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来猜度和防范可能出现的赖皮型劳动者——— 立法者如此规定,用意倒不在于成全那些只为企业着想而丝毫不顾个人利益的“劳动模范”,而是为了防范一些人以不休年假为名 “要挟”老板支付200%的补偿性工资。
当然,立法者不惮以最大恶意来周全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或许并无不可;但是,这种周全防范至少应该全面考虑到利益各方,而且应该根据其力量的强弱对比做出有区别的重点防范。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这一规定,确实让那些“要钱不要假”的“无赖”劳动者们无机可乘;可是,却给那些“不给假也不给钱”的用人单位打开了方便之门。
谁都看得出来,在强弱差距异常明显的劳动力市场上,只要愿意,老板们完全可以让每一个员工都 “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可是,如此明显且足以让带薪年休假制度名存实亡的致命漏洞,却以新人保部1号部令的方式非常顺利地通过了,这实在有些不可思议。不知道,这是否也在某种意义上喻示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距离公众期待尚有很长一段路程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