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违法企业来说,严格实施《劳动合同法》必然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为此,一些企业纷纷将单位员工变成劳务派遣人员,以此来规避企业必须对员工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对此,虽然劳动部门早先已经明确表示,企业的这些措施将面临法律风险。但是不少企业置若罔闻,一意孤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予国家劳动保障部的答复,劳务派遣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临时性,已经明确规定,不得超过6个月。
依据上述答复,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所谓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辅助性,即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企业为节约成本,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其代价可能是高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