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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因工伤 用工单位不能规避义务

来源: 网络     作者:佚名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05月13日 03:10     点击:1257

男青年王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该劳务公司安排到某阀门厂工作。
  劳务派遣公司同时与某阀门厂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双方约定:劳务派遣公司按阀门厂的要求,派遣王某到阀门厂工作。阀门厂安排王某工作,并向劳动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服务费。王某的社会保险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由阀门厂出钱,劳务派遣公司予以办理参保手续。
  三个月后,王某不慎在工作中被机械扎伤左手。阀门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医疗终结后,王某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八级工伤,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该由谁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虽然与受派遣员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该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经济补偿,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派遣机构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及时办理工伤保险赔偿等其他有关手续,以免企业人员为此忙忙碌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