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许多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等缺乏全面的了解,往往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剖析三个案例,给劳动者提个醒儿:打劳动争议官司是要讲究技巧的。
技巧一:谨慎提出仲裁请求。
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刘小同得罪了田经理,田经理便借机对小刘打击报复。2005年12月,工作表现优秀的刘小同被公司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刘小同当日领到当月工资及被拖欠的前一个月的工资,但发现工资明显低于自己的正常薪金。由于公司只按照刘小同的基本工资支付代通知金,即未提前通知解聘的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刘小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其月工资总额支付代通知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料刘小同的仲裁申请触怒了公司,公司因此拒绝为刘小同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刘小同被逼无奈,又一并要求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小刘的全部请求。但打官司却耗费了刘小同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事实上,本案官司还有另一个打法。那就是刘小同请求撤销公司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这样的结果显然比上述结果更好。此外,公司大幅降低刘小同的工资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刘小同可请求按原工资支付。对于公司拖欠工资,刘小同还可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
技巧二:同时申请多种赔偿。
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梁富财在该公司承建的小区工程施工时受伤,梁富财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梁富财没有向自己所在的建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而是状告该小区人身侵权,索赔12万元,原因是他认为工伤赔偿标准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事实上,梁富财并未实现利益最大化。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权和工伤赔偿权是分别由民法和工伤立法所确定的,只要两种权利的要件都已具备,且不构成责任竞合,权利人完全可以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换句话说,梁富财可以同时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
技巧三:注意时效,简化程序。
陈小女2006年3月3日被用人单位辞退,当日因为补偿金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5月6日,陈小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被告知超过了60日的申诉时效。陈小女辩解:由于5月1日至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放假,才致使她拖到6日申请仲裁,责任不应在她。后又经过其他很多努力,案件总算受理。两个多月后,仲裁结果终于下来,但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又起诉到了法院。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陈小女正在焦急等待。
虽然陈小女并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但当时也可要求仲裁委员会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凭此通知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样,陈小女就可免去仲裁程序,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