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法关于证据方面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证据的种类
【概念】
《辞海》中对证据的解释为“司法用语,侦查、审判机关在办案中搜集的,能够表明案情真相的事实材料,是分析和确定案情,辨明是非,区分真伪的根据”。
一般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
【证据种类】
(1)书证
【概念】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等均不限。
【特征】
(a)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b)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c)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举例说明】
A、 劳动合同
B、 工作证
C、 工资表
…
(2)物证
【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特征】
(a)较强的客观性、直观性;
(b)独立的证明性;
(c)不可代替的特定性。
【举例说明】
A、 不合格的产品;
B、 赃款赃物
(3)视听资料
【概念】
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特征】
(a)科学性和间接性;
(b)形象性和直观性;
(c)准确性和完整性;
(d)复合性和稳定性。
【举例说明】
A、 电话录音
B、 视频监控录像
C、电子邮件
(4)证人证言
【概念】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特征】
(a)是证人对事物的感知及记忆情况的反应;
(b)具有不稳定性及多变性;
(c)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5)当事人陈述
【概念】
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的承认与说明。
【特征】
(a)较强的主观性;
(b)不稳定性;
(c)不可替代性。
【举例说明】
A、员工的申诉书;
B、单位的答辩状。
(6)鉴定结论
【概念】
指人民法院指定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民事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特征】
(a)专门性:是鉴定人用专业知识,就专门问题作出的结论,而不是法律问题提供的意见。
(b)科学性: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分析、鉴别,因此有着特殊的证明力。从而往往成为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举例说明】
A、 笔迹鉴定;
B、 印章鉴定。
三、 证据搜集的基本技巧及审查标准
1、关于书证
【收集方式】
(1)“谁主张,谁举证”
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
(2)举证倒置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申请调查取证
案件第三方持有的书证,可通过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若持有书证的案外第三人不愿将书证提交仲裁或法院的,又或当事人、代理人收集该文书确有困难的,则可由当事人向仲裁或法院提出书面调查取证的申请,要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收集。
【审查判断标准】
(1)是否持有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书证的制作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是否为原始签名人、书写人所制作?
(3)书证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是否系有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
(4)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特别提醒】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有效的公证文书无需另行举证说明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5)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问题研讨】
工资清单是否属于书证?如何合法有效的制作及收集工资支付记录?
2、关于物证
【收集方式】
(1)勘验、检查
(2)搜查
(3)扣押
(4)提供与调取
★由于物证的收集、调查多数关系到人身权利和物权的问题,其中物权不仅涉及到该物证的所有权,还涉及到物证的使用权,因此物证的收集调查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审查判断标准】
(1)是否原物?复制品与原物是否相符?
(2)来源是否合法?
(3)物证的外部特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关联?
(4)是否有伪造痕迹?
3、关于视听资料
【收集方式】
(1)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录制的视听资料;
(2)为保护自我权益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录制的视听资料;
(3)经过第三方公证情况下录制的视听资料。
【审查判断标准】
(1)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2)视听资料是否存有疑点?
(3)是否存在被删节、剪接、编纂的痕迹?
(4)是否持有原始载体?
【问题研讨】
私自制作的谈话录音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4、关于证人证言
【收集方式】
(1)主动制作谈话笔录;
(2)由知情人出具证明
(3)由合法组织出具单位证明
(4)由律师取证
(5)申请仲裁或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审查判断标准】
(1)出具证言的证人是否到庭接受质询?未能到庭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2)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3)所作证言的内容与证人的年龄、智力状况是否相符?
(4)证言内容是否系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5)证人是否有作证的资格?所出具的证言有无超出能力范围?
5、关于当事人陈述
【收集方式】
(1)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
(2)制作谈话笔录
(3)当事人进行的申诉的相关记录
【审查判断标准】
(1)是否真实意思表示?陈述的动机与目的如何?
(2)陈述内容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3)陈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特别提醒】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6、关于鉴定结论
【收集方式】
(1)自行委托鉴定
(2)申请鉴定
【审查判断标准】
(1)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
(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3)送检材料是否原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的整理方式
【基本要求】
1、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制作证据清单,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
2、在清单中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3、在证据清单中签名盖章,注明提交人及提交日期;
4、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5、仲裁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特别提醒】
1、如证据中涉及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如录音证据的,除需提交录音光盘外,还需提交录音的书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须按录音情况进行如实记载,注明录音资料中的当事人情况、录制时间等基本要素。
2、如证据中含证人证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证人到庭参加庭审的,还需向仲裁庭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出庭证人的基本情况,拟出庭作证的目的,此外还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如系部分摘录的复印件需明确说明,开庭时必须准备好原件备查。
4、涉及电子类证据,必要时可提交由相关的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法律文书或当庭进行操作演示。
五、劳动争议案件的答辩要求及撰写技巧
【基本概念】
劳动仲裁阶段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仲裁请求部分,进行回答和辩驳的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条列举】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基本要求】
1、必须由案件的被申请人提出的;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必须针对申诉状的内容进行说理辩驳。
【技巧提示】
答辩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部分的书写技巧:
1、针对事实理由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达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针对法律适用方面进行答辩。
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假如事实没有出人,而申请人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在程序方面,如果申请人起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明确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仲裁庭裁判时予以考虑。
【提醒注意】
切忌在答辩状中主张与本诉请求无关的事项或反请求。
【问题研讨】
如何在答辩期内合法有效的主张反诉请求?
【法条提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六、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原则的理解与应用
【基本分类】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申请调查取证;公平、合理
【法条列举】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理解与应用】
(一)如何准确理解与把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概念】
通常情况下,不管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只要提出了一定的主张,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原则】
1、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需就其所主张的试试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法律明确规定举证倒置的情况除外。
2、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提出反驳或者反诉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3、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4、共同申请人在仲裁阶段中无论是居于共同申请人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申请人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实务操作指引】
(1)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纠纷中,由主张有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举证;
(2)工资争议纠纷中,超出申请仲裁之日起2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由主张存有加班事实的当事人举证;
(3)企业规章制度中已明确规定需履行相关手续后方能享受一定权利的,由主张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当事人举证;
(4)主张存有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事实的,由提出积极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
(5)主张被终止或被解除的一方,应就所主张的被终止或被解除的事实举证。
(二)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理解与应用
【概念】
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法定的基本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例外。
【特点表现】
(1)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2)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3)由反对的一方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4)主动发动诉讼的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适用原则】 法定原则
【实务操作指引】
(1)关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争议发生之日前2年的工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均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2)关于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因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3)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由用人单位举证。
【问题研讨】 提成工资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三)申请取证原则的理解与应用
【法条列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适用原则】 法定原则
【实务操作指引】
(1)申请调查取证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申请调查取证的请求应在答辩期内提出,最迟应在庭审当日提出。
(4)部分调查取证的请求仲裁不一定能执行(如:银行个人账户交易信息的查询一般情况下仲裁无法进行调查取证)。
(四)公平、合理原则的理解与应用
【适用条件】
根据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将显失公平,故在法律实务中,针对此类型的举证责任将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进行分配。
七、关于质证的相关法律问题
【概念】
质证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活动。质证有广义或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质证,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活动;狭义上的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活动。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主要指的是狭义上的质证。
【基本要求】
(1)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2)经仲裁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技巧提醒】
(1)听的技巧
A、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B、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
C、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2)看的技巧
对庭审时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3)问的技巧
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如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 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实务操作指引】
(一)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进行质证?
一般情况下,要求并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原件或者原物。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证据,判断其: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书证的质证要求】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的痕迹?
h、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物证的质证要求】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痕迹?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视听资料的质证要求】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A、视听资料的来源。
B、视听资料的版本。
C、视听资料形成的原因和条件。
D、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E、与案内其他证据进行对照、比较,如果有矛盾,应进一步查证核实。
F、必要时,应进行科学技术鉴定,以验证是否原版,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剪接等情。
必要时,可提如下质证请求: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二)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基本掌握】
A、证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a)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b)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c)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d)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e)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B、当事人向证人发问,须经法庭许可。
C、询问证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性的言语和方式。
D、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如何对证人进行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c、证人的基本情况。
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证人是否受到欺骗、引诱、指使、贿赂、收买、威协等行为的干预。
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如何对书面证词进行质证】
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b、证词的来源。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事实,还是听别人传说的。
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证人的基本情况
e、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词的真伪。
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K、证人与事故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注意证人与案件和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的关系,尤其是与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更要通过查明他作证的思想动机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对于与案件或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主要是审查证人提供证据的准确程度,例如考虑案件发生时证人所处的周围环境如何,辨别是非的能力,记忆力情况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样等等。
L、证人的觉悟高低、思想品质好坏等也是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因素。
【重点提示】
A、对宣读的证词有疑问的,一定要亲自辨认。
B、证人未出庭的原因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则可向法庭表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认可该证据。
(三)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基本掌握】
a、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b、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
c、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d、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
e、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是否一致。
f、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有矛盾,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G、鉴定人同本案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鉴定人有无受到本案关系人的威胁、利诱而作虚假鉴定的可能性。
【提醒注意】
(1)鉴定结论被用来证明案情时,同其他证据一样,同样要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由于鉴定在广义上属于人证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人的质证遵循与证人、勘验人同样的规则和程序。
(3)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鉴定人又未出庭,向法庭申请,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四)如何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
【基本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结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并不都能起证明作用。
【质证技巧】
A、当事人的思想品质如何,有无隐瞒或虚构的可能;
B、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如何,当时的环境是否会其如实陈述产生影响;
C、.当事人与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之间,有无串供的可能;
D、陈述的内容,各个情节之间有无矛盾,各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E、当事人陈述、辩解有无反复,反复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
【提醒注意】
A、对当事人陈述该类证据,无相关证据佐证,一律不予支持。
B、在实际效果上,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存在着一些概念上的冲突。
C、慎重对待对方当事人的陈述,避免造成对已不利的后果。
【问题研讨】 一方当事人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构成一项自认。对于该方当事人而言,其陈述的事实就构成免证事实。
(五)如何对电子邮件进行质证
【基本掌握】
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这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一定困难。但根据最新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任何被删除、篡改的电子邮件证据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痕迹并加以分析认定和恢复,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它的证据效力。
【质证技巧】
(1)所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有无经过公证?
(2)能否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访问服务器进行确认和核实?
(3)电子邮件证据是否存有疑点?
(4)有无被删除、篡改的痕迹?
(5)有无其他证据对该邮件进行佐证?
【问题研讨】 手机短信可否作为证据使用?应如何举证、质证?
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符合证据的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是否可以被法院采信,关键是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工作原理是由发信人向收信人发出信息,通过信号网络传输到对方手机,而且该信息的发和收是一种对应关系,而且从手机短信内容来看,打开收件箱,其信息带有发信人的手机号码、发信时间和具体内容等具体资料,网络操作系统即通信营运商服务器也会有相应记录,而且收集、提取的手机短信过程中没有侵害他人权益。
八、代理词的撰写技巧与注意事项
【概念】
指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的辩论阶段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理中,为了维护其所代理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之内发表或递交的具有综合性的代理意见。
【代理词的作用】
1、 支持被代理人的诉讼,实现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2、 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参考意见、提高审判质量;
3、 宣传法制,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注意事项】
1、代理词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发表代理意见,不能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2、制作代理词应当做到以理服人、语言恰当贴切。
3、代理词应以证据、法律法规、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和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说为主,应当力求避免贬斥、讽刺、奚落对方的偏激言词,宜心平气和、语言稳妥,以法为据,以理服人。
【撰写技巧】
(1)要简洁,一般不要超过三页。原因是法官没有时间看。如果案件复杂,则需要将重要的观点概括表述在代理词前面;
(2)关键的字、词、句要用醒目的黑体字;
(3)对于己方的观点要用括号将支持它的证据标注出来。
【问题研讨】 代理词与答辩状有何区别?
答辩状,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代理词不是对答辩状进行简单地重复,而是对答辩状中的观点进行再次提炼,进行升华,形成更加鲜明并呈递进关系的观点。代理词比答辩状更全面、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