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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未签劳动合同,能否索要双倍工资?

来源: 网络     作者:admin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05月11日 04:03     点击:939

王某于2010年6月进入某宾馆工作,担任执行总经理一职,主管宾馆的行政人事工作。2011年7月,王某书面向宾馆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交接完工作后离职。不久,王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称进入宾馆工作后,宾馆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给他双倍工资。仲裁裁决没有支持他的请求,他不服诉至法院。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作为人事主管的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自身存在过错,宾馆不需支付双倍工资,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王某作为宾馆的执行总经理,主管劳动合同、人事管理等,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他还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本案中,原告王某明知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宾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失职,他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在离职后又要求宾馆支付双倍工资,有违诚信。所以法院对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